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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立项审批办法

  • 来源: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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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培训立项审批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依据《西北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及培训管理办法》和《西北政法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培训中心代表学校行使非学历及培训教育管理职能,负责对校内各单位举办或合办的非学历教育及培训项目进行审批立项。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校内各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应按规定事先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开展合作办学的校外合作方需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办学资质。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所有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均需按要求填写《西北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办班审批表》(一式三份),教育及培训项目签署的培训协议,项目材料、宣传资料等,均须随审批表一并送审培训中心审核。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与校外单位合作办学,应将合作单位的资质情况、合作协议文本及对外宣传材料,一并报培训中心审核。培训中心审核后将按规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校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及培训的单位,须认真如实填报《西北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办班审批表》,明确教育及培训项目责任领导和具体负责人。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审批表和材料交培训中心办公室审查和登记。对不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退回;对项目审批表和材料不全的退补;符合审批条件的办公室提交领导审批。

第六条 申请审批立项的非学历教育及培训,所附材料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的,立项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并由负责领导签字公章,待补齐材料后取回。

第七条 各单位教育及培训相关教学工作结束前,需将《西北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办班审批表》及附属材料提交培训中心备案存档。未完成提交的将对新项目不予办理立项审批。

第八条 培训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完成审批立项单位提交的审批材料进行分类和归档,按学期做好相关的汇总和统计工作。

第九条  附则

1、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培训中心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