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及培训管理办法
(2011年6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五章 证书与资料归档管理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七章 责任与监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非学历教育及培训的管理,推动我校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工作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包括研究生层次的非学历教育、与社会开展的合作办学及办班等各种形式的项目。本办法所称合作办学指在校内或校外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活动。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我校对校内各单位举办或合办的非学历教育及培训,统一由培训中心归口管理。培训中心代表学校行使非学历及培训教育管理职能,并统一管理、调配非学历及培训教育办学资源。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可举办或合办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属于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校外合作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办学资质的单位,不得与个人或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单位合作办学。
第五条 禁止本校教职工个人和内部各单位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自己的名义,在校内外承包或举办非学历教育及培训班,或以各种形式招生办学。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举办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应按规定事先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凡事前未经批准的各类培训、办班及招生广告等,学校一概不予承认,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由举办者承担,并由校纪检与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校内所有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在开班前,均需按要求填写《西北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办班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前报培训中心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凡经审批后的各项内容在执行中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八条 凡与校外单位合作办班,各院系、单位应将合作单位的资质情况、合作协议文本及对外宣传材料,一并报培训中心审核,培训中心在职责范围内审批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及培训项目,如有招生宣传广告、招生简章等宣传材料,均须随《西北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办班审批表》一并送审培训中心,经审核批准后,举办单位方可进行招生宣传。
第十条 非学历教育及培训项目开班,需提前三日通知培训中心,提交学员名单,并申领开班编号后方可开班。
第十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举办单位需持培训中心批准文件到校保卫处备案,并在开班前按学员名册申领西北政法大学“临时出入证”,作为学员进出校门许可证。在校内住宿学员,需持培训中心开具的证明文件在校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应住宿、生活手续。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中心统一管理学校交付给培训中心的培训办学场地及其设施与设备。凡在校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项目,统一集中在雁塔校区开展,教学场所由培训中心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校内各单位均不得将学校分配的教室、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馆、阅览室、教授工作室等正常教学资源挤作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办学或办公场所。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原则上不设立校外教学点。凡需以校内单位名义设立校外教学点,须经培训中心许可并报学校审批;同时,需提供办学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以及可使用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有效证明,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应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对所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均须明确相关的领导责任人,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切实做好办班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及培训项目,均应按照教学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并由单位业务主管审核,必要时须经过专家论证。同时应认真选配教师,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各办学单位要主动接受学校培训中心的监督管理,培训中心应行使对各办班单位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职能,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教学声誉。
第五章 证书与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及培训证书均由培训中心统一管理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制作、编号、发放。任何院、系及单位都不得自制和颁发盖有院、系公章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及培训证书或证明。
第二十条 各办学单位在培训结束之后,根据学员登记表、培训成绩、财务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经培训中心审核后,由培训中心发放培训结业证书。对于不严格按照培训中心审批内容和规定所开展的办班,将不颁发各类培训证件或证明。
第二十一条 培训项目完成后,各办学单位应将办班档案材料装订成册交由培训中心存档,存档材料包括办班审批表、招生简章、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学员成绩、证书编号、办班小结以及合作办学协议书等。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举办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规定的(学费或培训费等)收费标准。如无国家标准的,办学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或双方约定,确定收费数额、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报培训中心和学校财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及培训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收支业务,其支出须按学校报销制度和审批权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举办单位在收费前应持《西北政法大学非学历教育及各类培训办班审批表》到校财务处办理经费立项手续,并按学校规定办理票据领用、使用、核销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校内各单位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及培训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管理费和场地、设施、设备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及经费的使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从全校全年培训收入总额中计提10%给培训中心,主要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管理、市场开拓与发展。
第七章 责任与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办学单位是非学历教育及培训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办班过程承担相关责任。各单位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关于非学历教育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当校外合作办学单位出现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违规行为时,校内合作单位应及时向培训中心通报情况,负责向合作方追究违约等相关责任,并有义务配合职能管理部门调查相关情况,采取措施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在职权范围内对各单位办班情况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的,有权及时予以指出并督促改正;问题严重的,培训中心有权向办学单位下发限期整改、停止举办的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有权对办学单位的财务收支、资源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培训中心、审计部门应提请学校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 三 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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